四、向哲宗提出任用宰相的五项标准
1086年宋哲宗继承皇位,任用司马光为宰相,废除了新法第二年,司马光病逝。朝廷为任用何人为宰相征求大臣们的意见。时任太常少卿的梁焘上书皇帝,指出宰相的重要性,“大臣之间,而宰相尤为之重。故宰相重则朝廷重,宰相轻则朝廷轻,是宰相这任用人得失,系国家轻重、社稷安危也”,为此提出了任用新相的五条建议
其一是一心为公、不擅权固位的人。“宰相者,患专权固位,窃用人主之威福也,有以恭俭行已。夙夜在公,善则称君,过则归己,不敢避所难,不敢忽所易,唯有尊主威而尽忠于上,可谓不好权、不固位矣。是公议以为可任宰相者也”。
其二是中正刚直、不结党营私之人。“宰相者,患在立朋党,以私灭公,相为倾危,而蒙人主之聪明。有以中立不倚,孤忠自守,……国家之事必正色直言,力行而不回,不委曲交结以避一身之危,不俯仰顾忌以藉众力之助……是公议以为可任宰相者也。
其三是品格谦恭、尊主尽忠之人。“宰相者,患在以权位妄自尊大,以逼主势,有以谦虚冲约折节下士,不恤己之劳苦,以君逸民安为急,不恤己之菲薄,以君裕民富为先,唯知尊主威而尽忠于上,可谓不以权位妄自尊大矣。是公议以为可任宰相者也”
其四是“事君以正道”、善于忠言力勉之人。“有以大公至正为心,与人主同道一德,慨然以立忠言,奋然以行正事,意在成国家之利而除生灵之害……是公议以为可任宰相者也”。
其五是公私分明,秉承圣意,勿滥施恩惠以营私之人。“有以乐善好施、安君静民之事,谓爵禄人主之柄也,非臣下所敢专,必公言于庙堂而请决于上,使清明之恩平行而直流,开张公道,销除奸朋……是公议以为可任宰相者也。”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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